
城市维护建设税自查辅
2011-12-17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但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这是一个不公平的非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同样有城市维护建设的义务,南方某省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过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后来又取消,原因就是和上位法相悖。另外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市区7%,县城或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这里的市区、县城或镇是指行政区划意义上的。那么纳税人如果是在工矿区怎么办呢?此时就应以工矿区的行政区划来确定税率,举个例子,内蒙古白云矿区是个区级建制,属于包头市,那个这个矿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就应当为7%。
有一个特例需要说明,即铁道部由于统一向北京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所以税务总局特案规定适用税率5%。取了个折衷制,因为铁路运输跨越全国,全部按市区适用税率不妥,按乡村适用税率也不妥,于是二一添作五,中庸了事。
三、出口免抵城建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举个例子,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当期的免抵税额大于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显然可知,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缴税金)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由于外贸公司是按照进项税额来计算应退税款的,其出口增值部分是不计算免抵税额的,自然不存在城建税问题,因此对设有独立核算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生产企业而言,其出口货物可以考虑改由进出口子公司来出口。
四、其它注意点:月末计提增值税、消费税时,往往同时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征管,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地税征管,如果出现增值税未于次月纳税期限内交纳的情况,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交纳了,则属于多交,可以申请地税退还。如果增值税、消费税延期交纳,而城建税并未缴纳,则城建税的滞纳金从何时加处?笔者认为应当从缴纳两税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每月的16日起计算。
五、城建税的会计处理,一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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