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自查辅

2011-12-17
一、没有合同也交税,印花税固然是小税种,但对于地方财政却也算是个小西瓜,特别是购销合同,一方面出于税源考虑,一方面对购销合同征税现实当中也难处重重,因此几乎每个省份对购销合同印花税均采取了核定征收方式,因为不统一,因此征收方式也五花八门,尽显地方特色,有的对购进和销售同时核定,有的仅对销售核定,有的打折核定,有的不打折核定,比如江苏省,对工业企业采取按销售收入全额核定,对商业企业采取按销售收入打折核定。
二、增值税问题,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增值税额怎么办?笔者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金及销项税金性质上属于价外税,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不宜将进项税金考虑进购销金额内,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而非税率,而实际征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不适用购进扣税法,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没有进项税金,而交纳的增值税应当并入销售额。
三、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不征收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按千分之一税率贴花,而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则按五元贴花。
四、土地租赁合同,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不少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
五、技术转让: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合同按“技术合同”征收,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可以这么来理解,专利申请权转让的是申请权不是产权,非专利技术一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自有技术,没有申请专利产权,因此转让行为不按照产权转让书据处理,而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后,专利使用或所有权就产生了转移,因此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六、记载资金的帐薄,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可见纳税时间应以会计年度为准。
举例: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500万,3月份增资500万,7月份减资200万,年末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500万。
如果按年度计算,当年年末即次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800万,当年年初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1500万,应纳印花税300万×0.05%=1500元。
如果错误的按照增资后即纳税,则企业应纳500万×0.05%=2500元,减资部分不允许退税,所以多交1000元。
七、借款合同、运输合同一般由借出方和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代扣税款,如果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印花税款没有代扣,则就由借入方和运费结算付方补贴印花税。在这里要注意,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而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往来借款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合同是不征收印花税的。所谓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八、权利许可证照,根据国税地函发(1991)2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对权利许可证照如何贴花问题的复函》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仅指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他各种权利许可证照均不贴花。也就是说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不属于印花税范围内的权利许可证照。另外注意不是一证照五元,而是每个持证人五元贴花。
九、易货合同,其实质就是购销结合的合同,虽然不涉及或少部分涉及货币,因此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规定: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十、印花税处罚规定: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的罚款与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悖,因此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界定了应予罚款的种类及处罚规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即按未申报处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罚款。
2、已贴花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偷税,因为此种行为显系故意。
3、伪造印花税票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处罚。即按照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个人理解即是视其主观故意与否及造成的后果按偷税或不申报纳税处理。
所述过多,其实总括之,即适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电子凭证照章纳税,根据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政策?政策的出台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拾遗补缺的功能就至关重要,面对无纸化办公的迅速涌现,及时制定政策确保应收尽收就至关重要。电子凭证取代了纸质凭证,但“山还是那座山,河还是那座河”,电子凭证的性质和纸质凭证的性质无任何改变。
十二、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纸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加以更改,改为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十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改变了之前不征税的空缺。但笔者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不宜征收印花税,因为出让方是政府部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出让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对政府征收印花税毫无意义。
十四、企业集团之间的应税凭证,企业集团是一个法人主体,集团内的公司也是单个法人主体,因此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十五、切莫忽视印花税,俗谓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许多企业往往将印花税视为芝麻税种,不以为然,其实恰恰最安全的地方却是最危险的地方,比如某企业搞土建工程,一直不知道建筑安装合同征收印花税,税务局一检查,上亿的土建工程补印花税五万,滞纳金三万,罚款五万,可谓是小不经意大失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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